本人參加2023/02/16員購預購S23+活動,在網站上看到預購有兩年的保固資格,登入關係企業員工資格後,一路到送出帳單,都沒有顯示一年保固的字樣,發票寄出日期也遠遠超出國稅局規定的時限,還要填好幾次客服信箱才姍姍來遲地寄出副本,2023/02/16購買S23+,正本發票一直到2023/03/14才投遞成功,遠遠超出國稅局規定的時限。發票開立日期也不符合規定,應該是要購買當下就要開立,而不是兩天後的2023/02/18。
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 以發貨時為限。但發貨前已收之貨款部分,應先行開立。
後來拿到發票號碼要登錄各種優惠時才知道,這個關係企業首購不是優惠價格,反而損失了如快充頭、保護殼、Line Point回饋、延長至兩年保固服務、商城獨家好禮包等等一系列優惠,所以關係企業首購一開始打著優惠名號宣傳,根本有欺瞞民眾過度消費的意圖。
公平交易法 第 21 條
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,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,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,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。
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之判斷原則如次︰
表示或表徵應以交易相對人之認知,判斷有無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情事。一般商品或服務以一般大眾施以普通注意力為準;專業性產品則以相關大眾之普通注意力為準。
公平交易法 第 21 條
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,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,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,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。
三星商城網站上有各種首購資格,消費者並不會天生就知道各種資格的差異,三星行銷人員沒有善盡銷售方應詳細告知的義務,所使用字眼含糊不清,本人主張應以閱聽者的理解為準,網站提供了兩年保固的表徵,本人重頭到尾只有看到首購兩年保固,請隨即回復訂單內S23+手機兩年保固資格,
消費者保護法 第 51 條 依本法所提之訴訟,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,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;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,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,因過失所致之損害,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。
本人依法額外請求一倍之懲罰性賠償金。以上,請消保中心長官秉公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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